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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商标注册知识 > 商标法与相关知识产权法间的关系 |
在特定情况下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也存在着交叉现象。无论重庆商标注册的商标是平面图案还是立体造型,只要该图案或者造型同时也构成作品,原则上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则该图案或者造型上同时附着有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和商标权。当这两种权利的权利人分别为不同人时,权利的行使便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商标权人使用该作品作为商标是否侵犯著作权.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由于在先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完全独立创作出相同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在理论上存在着这种可能性,即当商标权人完全独立地完成了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的创作时,商标权人不侵犯在先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他们各自均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当然,两个作者完全独立地创作出相同的作品确实属于偶发事件。第二,如果商标权人本身不是著作权人.则应当考虑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是否就作品的使用问题曾订立有关协议。若有协议则一切行为应依照协议。反之则依照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为商业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商标只能因使用而产生商业信誉,著作权人并不能因他人佼犯著作权而占有这种因后天使用而添附的商业价值。 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明文保护外观设计。同著作权法一样,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也可能在特定保护对象上同商标法冲突。但是与著作权法不同的是,外观设计是一种依附在特定产品上的具有关感的方案,这一点同商标一样,而作品则无需依附于特定产品。这可能导致在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之间有时无法分清谁是在先权利的情形。对于著作权而言,这个问题相对简单。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产生。而此时作品尚未与任何产品结合,故而谈不上商标权的问题。可见著作权是在先权利.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有时可以分清先后.但如果都是在同等条件下利用了现有的图案或造型,则无法确认其利益顺序。好在我国的外观设计和商标制度均要求申请登记.因此申请日的先后应可作为确认这种顺序利益的重要依据。依照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即使已经注册核准也可以因在先权人请求而被撤销。同样地.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求其必须具备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中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便可以阻止那些在中请日前己经公开的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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